株洲市羽毛球裁判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裁判员是保障竞赛场上依据竞赛规则、确保比赛公正有序执法的重要因素。为加快株洲市羽毛球事业的发展,建立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羽毛球裁判队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中国羽毛球协会《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中国羽毛球裁判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株洲市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株洲市羽毛球协会进行档案登记的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株洲市羽毛球协会是株洲市羽毛球裁判员的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株洲市羽毛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简称:株洲羽协裁委会)是隶属株洲市羽毛球协会管理裁判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株洲市羽毛球裁判员的各项事务,如:裁判员的档案登记、申请培训、学习、选派、交流、晋升和推荐一级以上的裁判员的报考工作,指导各镇区羽毛球协会的裁判工作,承担相关羽毛球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五条 株洲羽协裁委会由热心支持羽毛球裁判工作的裁判骨干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成员由株洲羽协会长提名,经羽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申报
第六条 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七条 掌握和正确使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各镇区推荐、申报,由株洲羽协裁委会向市文体新广局申请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市、镇区羽毛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由株洲羽协裁委会向市文体新广局申请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市文体新广审批。
第八条 熟悉掌握羽毛球竞赛规则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株洲羽协裁委会推荐参加,并经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市文体新广局委托及批准,株洲羽协裁委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内容包括裁判修养、裁判基础理论、英语、规则裁判法、竞赛组织编排、临场实习等。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采取赛前、考前和岗前申请培训,也可进行专题申请培训;既可举办普及辅导班,也可组织高级研讨班。
具备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者可将裁判员申报表提交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申报者应严格遵守技术等级规定,如实填报裁判员等级申报表,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年龄达到60岁的一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档案登记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十条 裁判员应每年在株洲市羽毛球协会进行档案登记,并缴交费用。档案登记时使用统一编制的株洲市羽毛球裁判员档案登记表(附件1),裁判员每年的档案登记时间为第一季度。
第十一条 裁判员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进行档案登记的,株洲羽协将不安排当年的裁判工作,连续两年不进行档案登记的,视为自动退出羽协处理。
第十二条 裁判员档案登记费为每年100元。
第十三条 株洲羽协裁委会根据赛事的强度、时间及裁判员在组委会担任的职务,制定相应的劳务标准,报羽协审批并统筹支付。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株洲羽协组织的各类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株洲羽协裁委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申请培训;
(三)被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四)被表彰和接受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监督本级羽毛球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六)向株洲羽协裁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检举裁判队伍不良现象及向上级申诉。
第十五条 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公开、公正;
(二)努力提高裁判业务水平,认真钻研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
(三)自觉申请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服从分配,承担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六)凡参加株洲羽协外的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要主动知会株洲羽协裁委会,并争取裁委会协助选派裁判员。
第六章 裁判员的申请培训和选派
第十六条 株洲市级的羽毛球比赛,裁判长应由一、二级裁判员担任,裁判员可由三级裁判员(含三级)以上担任。
第十七条 根据株洲羽协全年竞赛计划和每年裁判员档案登记情况,赛事裁判员工作安排由株洲羽协裁委会根据赛事需要进行选派。
第十八条 被选派的裁判员如不能参加裁判工作的,必须于赛前告之株洲羽协裁委会。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为体现裁判队伍的精神面貌,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正执裁、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收受贿赂或者变相勒索。在比赛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礼品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掌握竞赛规程、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自然大方,精神饱满、体力充沛。做到赛前准时到场、认真参加赛前准备会,准备充分,头脑清醒。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比赛过程中,不炫耀权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过激反应,宣报温和自信,有效地控制比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粗鲁。
第二十三条 参加由株洲羽协主办、承办、协办的赛事执行裁判工作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八章 裁判员活动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赛事裁判员的选派本着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必须定期参加由株洲羽协裁委会组织的定期业务学习和赛事活动,裁委会每年将举行一次裁判员业务学习、评奖和联谊活动,加强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在赛事裁判工作中的表现,由裁委会组织评定。为每年裁判员进行工作总结、升级及推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凡受邀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赛事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提前书面向株洲羽协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株洲羽协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组织赛事所需裁判员,必须由株洲羽协统一选派、统一管理。如基层比赛与株洲羽协赛事发生冲突,应服从株洲羽协统一安排。
第九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株洲羽协每年举行一次先进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先进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对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赛事邀请的已档案登记裁判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一次,如再发现,即给予停止羽协的裁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并停止当年裁判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株洲市羽毛球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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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500人 |